販賣機賣食品 2017/7/1起新規定 需依法標示相關製造訊息

CDNS記者葉進耀/台南報導2017-06-06

標榜現做並以販賣機販售的甜點、茶飲等產品,下個月起有法可管了!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,不論包裝、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,都必須依該規定標示,除食品資訊外,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名稱或姓名、地址及電話等資訊。

台南市衛生局表示,近兩年新興產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促銷方式,日漸盛行,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飲(食)用安全,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,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,今年六月二日公告「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」,且自七月一日起施行。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,不論包裝、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。

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,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,故得免標示其「有效日期」,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。標示型式與方式。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「有效日期」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,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(標籤)或標示牌(板)等型式,採張貼懸掛、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,且應予固定

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,未依規定標示,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上、三百萬元以下罰鍰;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,將依法處以四萬元以上、四百萬元以下罰鍰,命其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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