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消住宿訂金保留3個月 民宿違法
2014/05/20
【聯合報╱記者潘俊偉/台東報導】
台中蔡姓小姐4月14日預訂7月16日台東某民宿,並支付5000元訂金,隔天因故取消,業者堅持保留訂金3個月才退款,蔡小姐投訴台東縣消保官,消保官認定業者違反消保法,已2度行文要求業者改進,業者若堅持保留訂金3個月,或拒未退款將對業者裁罰6萬元。
民宿業者林小姐表示,依同業經驗,太早訂房大多會退訂,當初消費者訂房時,已勸對方別太早訂房,但對方還是匯訂金5000元,網頁上有公告將「保留訂金3個月」,當事人蔡小姐「應該很清楚」。
林小姐也證實消保官曾2次發公文,指違反觀光局訂定的旅宿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消保官也要求她退還蔡姓小姐訂金,但她多次向消保官表示會退款,只是相關旅遊規定未明確規定退款期限,她還是希望保留訂金3個月,消費者如未上門消費再退款。
林小姐說,消費者訂房太過兒戲,對民宿業者而言,相當困擾,業者接單後,除了行政作業負擔之外,還得謝絕後續其他客人的訂單,且退款也匯率、轉帳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的產生,卻沒有納入扣款規定,對商家非常沒保障。
消保官謝清泉表示,「業者要將心比心」,如果角色互換,業者變消費者買東西,對方也說要將訂金保留3個月、甚至更長,消費秩序豈不大亂?
他同時表示,觀光局所訂的規定業者如有意見,可自行向觀光局反映,要求修訂,他只是執行法規的公務員,並沒有針對特定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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